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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南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6-04-09 22:08   中南大学网站

各二级单位:

《中南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仲裁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3月30日第六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南大学

2016年4月19日

中南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仲裁

2016年3月30日第六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依法依规、公正合理、及时有效处置学校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事项,维护考生和学校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等学校部分特殊类型招生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仲裁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系指经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我校组织测试的有关特殊类型招生考试。

第三条 以下争议情形适用本仲裁办法:

(一)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中涉及专项测试的争议事项;

(二)经中南大学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仲裁工作小组研

究决定、适用本仲裁办法的特殊类型招生考试其他争议事项。


第二章 仲裁原则

第四条 仲裁争议事项应坚持合法合规、尊重专业评判、及时处理争议的原则。

第五条 仲裁争议事项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相关法律法规和招生考试工作政策为准绳。


第三章 仲裁工作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按招生工作与招生监督分离的原则,成立特殊类型招生考试争议仲裁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为学校纪委、监察处所属办事机构。

工作小组由不具体分管招生工作的校领导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校纪委部分委员、本科招生考试监察办公室部分成员以及法律专家组成。设组长1人、副组长2人。

第七条 工作小组主要职责:

(一)组织拟订仲裁办法、规范仲裁程序;

(二)受理和甄别争议;

(三)组织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仲裁机制;

(四)负责仲裁的具体组织工作;

(五)履行其他相关职责。

第八条 在工作小组组织协调下,由当事人选定专家组建争议仲裁专家小组(以下简称专家小组)。专家小组负责仲裁当次争议事项,当次争议事项一经裁决生效,专家小组自行解散。

第九条 专家小组由 5 名相关领域校外专家组成。当事人双方各自选定2名专家,共同选定1名专家。由共同选定的专家担任专家小组组长。如双方对共同选定的专家人选无法达成一致,或当事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选定专家的,则由工作小组指定。邀请专家所需费用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

第十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1-2名代理人参加争议仲裁活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应向工作小组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四章 仲裁的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向工作小组提出仲裁申请,应提交仲裁申请书(附件1)。

第十二条 工作小组收到仲裁申请书后,需对争议事项进行甄别,先组织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由工作小组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仲裁机制。工作小组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启动仲裁机制的决定。

第十三条 决定启动仲裁机制的,工作小组即行启动并通知当事人。决定不启动仲裁机制的,由工作小组负责书面通知(附件2)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仲裁程序及要求

第十四条 仲裁机制启动后,工作小组依据本仲裁办法在3 个工作日内协调组建专家小组。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家须主动申请回避;当事人或代理人可以向工作小组申请其回避:

(一)属于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近亲属的;

(二)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仲裁的;

(三)与争议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给予的不正当好处的;

(五)有可能影响仲裁公正性的其他情况。

工作小组应在1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回避申请的决定。若同意回避申请,工作小组应指定新的专家。

第十六条 仲裁工作由专家小组组长主持进行。

(一)专家小组安排当事人对争议事实进行调查并质证。

当事人谁主张谁举证。有关证据材料按规定不由主张者持有的,主张者应提交书面说明。当事人无故不参加调查质证的,视为放弃质证权利。

(二)专家小组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争议有关的视频音频、原始记录及答卷等档案资料,也有权向知情人调查,有关单位、知情人应当配合调查,提供真实材料。

在调查争议事项中,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当事人、专家小组及相关工作人员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

(三)专家小组听取当事人陈述,调查核实有关证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根据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决定,形成仲裁决定书(附件 3)。专家小组全体成员需在仲裁决定书上签名。此仲裁决定为终局裁决。

(四)自专家小组作出仲裁决定之日起,仲裁决定书即生效。

第十七条 仲裁决定书由工作小组送达至当事人。

第十八条 专家小组自启动仲裁工作,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作出仲裁决定。情况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工作小组批准,可以适当延期,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对同一争议事项的仲裁申请只受理一次。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工作小组作出不启动仲裁机制的决 定,或对仲裁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上级教育行政管理机构提出申诉。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专家及其他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纪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南大学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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