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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通报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典型案件
2016-07-15 14:37   三湘风纪网

湖南通报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典型案件

党的十八大以来,湖南省纪委坚决惩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问题,严肃查处了12名省管党员领导干部。现将典型案件通报如下。

1.湖南省烟草专卖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湖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原党组书记、总经理周昌贡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2年至2008年,周昌贡接受私营业主夏某某的请托,分别向浏阳市烟草专卖局、零陵卷烟厂、郴州卷烟厂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夏某某挂靠的公司,承揽了浏阳市烟草局综合办公楼建设工程、零陵卷烟厂仓储设施建设工程、郴州卷烟厂综合服务楼室内装饰工程、郴州卷烟厂桂阳烟叶仓库主体建筑安装等工程,合同总价1.7亿元。为此,夏某某共送给周昌贡人民币700万元和广州市汇景新城住房一套(价值300万元)。周昌贡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省高速公路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冯伟林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5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刘某某的请托,向怀新高速、常吉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刘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工程。为此,刘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0万元。2008年至2009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张某某的请托,向张花高速公路、醴茶高速公路的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张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为此,张某某送给冯伟林美元1万元、澳元10万元。2008年至2010年,冯伟林接受私营业主盛某某的请托,向汝郴高速、娄新高速、桂武高速、张花高速的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盛某某承揽了上述高速公路部分土建施工工程。为此,盛某某送给冯伟林人民币31万元。2008年上半年,冯伟林之弟冯某某与二十三冶集团公司一项目经理王某某商定,通过冯伟林出面帮忙承揽高速公路项目,中标之后,王某某分一半利润给冯某某。冯伟林接受其弟和王某某的请托后,向吉怀高速、桂武高速、怀通高速、大浏高速等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某承揽了高速公路多个土建施工工程。王某某因此获得3550万元巨额利润,并送给冯伟林兄弟1500万元好处费。冯伟林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省交通运输厅原党组书记、副厅长陈明宪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8年底,陈明宪与环达公司总经理刘晓东(另案处理)、湖南路桥集团副总经理周湘政(另案处理)三人商议,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中“提篮子”赚钱,由陈明宪出面给高速公路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周湘政、刘晓东联系施工单位参加招投标,中标后收取“业务费”,待陈明宪退休后三人平均分配。2008年底至2010年,陈明宪、刘晓东、周湘政采取上述方式,先后在张花高速、炎汝高速、新溆高速、垄茶高速、矮寨特大悬索桥的钢桁梁制造和拼装工程、洞新高速、汝郴高速赤石特大桥项目、张花高速澧水特大桥主缆索等8个项目上帮助相关单位和个人中了标,共约定收受业务费3018万元,其中已收取现金1690万元。20095月,陈明宪接受湖南路桥集团通和公司董事长莫某某的请托,分别给大浏高速、炎汝高速的项目负责人打招呼,帮助通和公司顺利中标大浏高速、炎汝高速土建工程标段。为此,通和公司决定送给陈明宪200万元。莫某某从公司领取200万元现金送给陈明宪时,陈要莫某某先为其保管。陈明宪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4.省有色地质勘查局原党组书记、局长王迪生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8年,王迪生邀请相识多年的私营企业主李某某参与该局内部自建项目华新小区第三期职工住宅土建工程的投标。在该局基建领导小组会议讨论上述工程项目中标单位时,王迪生拍板决定将部分工程项目指定由李某某挂靠的公司施工,合同价格为4600万余元。为此,2009年至2011年,李某某共送给王迪生人民币60万元。王迪生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5.湖南科技学院原党委书记佘国华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10年至2011年,佘国华接受私营业主郑某某的请托,给学院分管基建工作的副院长吴某某打招呼,帮助郑某某先后承揽了学院音乐楼土建,第四、五教学楼改造,学生公寓1号楼等基建工程。为此,郑某某共送给佘国华人民币21万元。佘国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6.省科学技术协会原党组书记、副主席毕华在任省农村信用联合社党委副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1210月至12月,毕华接受私营业主谢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通过向省信用联社基建办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谢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农信家园住宅小区建安工程第二标段和业务用房建安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3.8亿余元。为此,谢某某共送给毕华人民币163.8万余元。20128月至10月,毕华接受私营业主吴某某的请托,利用分管基建的职务便利,通过向基建办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吴某某挂靠的公司中标农信家园住宅小区基坑土石方和建安工程第一标段工程项目,工程合同总价1.7亿元。为此,吴某某共送给毕华人民币20万元、美元3万元。毕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7.株洲市政协原副主席王建平在任石峰区区长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2年至2006年,王建平接受私营业主易某某、邹某的请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向株洲高科集团有限公司、株洲市铜锣湾商业广场项目的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易某某、邹某承揽了高科集团开发建设的天台科技园土方工程、楠湖山庄安置楼和铜锣湾广场建设等14个工程和项目。为此,易某某、邹某共送给王建平财物人民币97.88万元、加元2.6万元。王建平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8.永州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邓荣卿在任冷水滩区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5年,邓荣卿接受私营业主蒋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区政府拆迁办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蒋某某承揽了冷水滩区政府广场项目。为此,蒋某某送给邓荣卿人民币75万元。邓荣卿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9.株洲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清纯在任醴陵市市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9年下半年,谢清纯接受私营业主周某某的请托,通过给醴陵市规划局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调高了周某某开发的醴陵“春天国际”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层高。2010年至2011年,谢清纯又接受周某某的请托,通过给醴陵市教育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周某某承揽了醴陵市江源小学、姜湾小学新校园建设项目等多项工程。为此,周某某共送给谢清纯人民币550万元。谢清纯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0.醴陵市原市委书记蒋永清在任株洲县县长、醴陵市市长、醴陵市委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7年至2012年,蒋永清接受私营业主袁某某的请托,通过给株洲县教育局、县国土局和醴陵市招投标局、市中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袁某某先后承揽了株洲县农村合格化学校建设工程,株洲县五中、雷打石镇中学、育红小学塑胶跑道工程,三门卫生院宿舍工程,醴陵市中医院住院综合楼等10多项工程。20125月,蒋永清为谋求职务升迁,要袁某某给上海某健康教育促进中心理事长胡某某汇款人民币200万元,为其升迁疏通关系。蒋永清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11.岳阳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陈四海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12年,陈四海接受私营业主蔡某某、李某某的请托,通过向岳阳市住建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蔡某某、李某某中标王家河流域治理项目等多项工程。2013年,陈四海违反相关法规,在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擅自决定将岳阳市学院路、咀前路、三眼桥到王家河大桥的行车道等3条道路的工程项目交给蔡某某、李某某所在公司承建。为此,蔡某某、李某某共送给陈四海人民币60万元和500克金条一根。陈四海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2.湘西自治州委原巡视员王承荣在任湘西自治州委副书记期间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项目的问题。2005年至2006年,王承荣接受私营业主王某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湘西州国税局、永顺县国税局、县教育局、县卫生局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王某某承揽了永顺县国税局金香宾馆、塔卧镇苏区中学综合楼、学生食堂、勺哈乡中心完小综合楼、勺哈卫生院改造及宿舍楼等工程。2009年初,王承荣又应王某某的请托,向湘西州精神病医院负责人打招呼,帮助王某某承揽了州精神病医院住院楼建设工程。为此,王某某共送给王承荣人民币150万元。20067月,王承荣接受私营业主姜某的请托,通过向时任州人民医院负责人打招呼等方式,帮助姜某承揽了该院的门诊大楼工程等。为此,姜某送给王承荣人民币160万元。王承荣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司法机关已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通报指出,上述案件中的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并从中索贿受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大搞权钱交易。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建设工程项目行为,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严重影响了建设工程项目的正常开展,严重干扰了正常监管、执法活动,必须受到严肃查处。

通报强调,各级各部门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从严管党治党主体责任,高度重视党员领导干部违规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的问题,把全面从严治党的压力传导到基层、传达到每一名党员领导干部,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从政行为。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的管理,切实加大监管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责任,坚持把纪律挺在前面,充分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加大对党员领导干部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问题的查处力度。要严格执行省纪委省监察厅《严禁违规插手干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九不准”规定》(湘纪发〔20166号),对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进行暗示、授意、打招呼、批条子、指定、强令等行为,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决不手软。要强化责任追究,对不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的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严肃问责;对党员领导干部不履行管理责任、失职渎职的,也要严肃问责。

原文网址:http://www.sxfj.gov.cn/news/1096230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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