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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印发《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01-23 22:05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各二级党组织、党群部门: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办法》已经2017年1月12日第三次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    

实施办法


2017年1月12日第三次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全面从严治党要求,从严管理监督干 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中组发〔2015〕12号)、《关于高等学校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 (教党〔2016〕2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学校中层领导干部。

二、适用情形

(一)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进行提醒:

1.在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或党内集中教育活动、领导班子换 届、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干部考察、干部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巡视、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领导干部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收到相关信访反映的;

2.上级转来需要进行提醒的;

3.有其他需要引起注意的情况。

(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进行调查核实的外, 一般采用书面方式对其进行函询了解:

1.信访、举报及其他途径反映领导干部存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组织纪律等方面问 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2.在干部考察、干部考核、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     经济责任审计和其他专项检查中发现的有关问题,需要本人说明的;

3.上级转来要求领导干部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的;

4.其他需要进行函询的。

(三)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虽不构成违纪但造不良影响的,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 分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

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不够严格的;

2.执行民主集中制不够严格,个人决定应由集体决策事项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的;

3.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不够严格,用人失察失误的;

4.法制观念淡薄,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妨碍他人依法履行职责的;

5.违反规定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

6.不认真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节约反对浪费规定的;

7.脱离实际、弄虚作假,损害群众利益和党群干群关系的;

8.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9.执行廉洁自律规定不严格的;

10.纪律松弛、监管不力,对身边工作人员发生严重违纪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

11.在巡视、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

12.从事有悖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活动的;13.上级组织转来要求予以诫勉的;

14.其他需要进行诫勉的。

三、操作程序    

(一)组织实施。根据校党委的授权和委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由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负责本办法的实施。校纪委和校党委组织部 按照谁主导、谁负责的原则,可分头实施,也可联合实施。

(二)严格审批。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前应填写审批表,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提出建议,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定,报分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如实施对象为中层正职或主持工作的中层副职,还应报书记、校长批准。对领导干部进行 诫勉,由实施部门提出建议,报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实施。

(三)具体操作。

1.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一般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谈话提醒应当填写《谈话提醒记录表》。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向提醒对象发送《提醒函》,提醒对象应当在收到《提醒函》后十五 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

2.对领导干部进行函询,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向函询对象发送《函询通知书》。函询对象应当在收到《函询通知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被函询对象是二级党组织书记,则请其分管或联系该二级党组织的校领导签字)。回复材料要由所在二级党组织书记签字背书。

函询对象对所函询问题没有说明清楚的,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可以再次对其进行函询或采取其他方式进行了解。函询对象无故不按期书面回复的,或两次函询后仍未说明清楚的,或从回复材料中发现存在其他问题的,可委托函询对象所在二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督促,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直接进行调查了解。    

3.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可以采用谈话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方式。采用谈话方式进行的,一般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 部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对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进行;经校党委同意,可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主要负责人进行。对二级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诫勉谈话,由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必要时,可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负责人进行。

谈话诫勉时,谈话人应当实事求是地向诫勉对象说明诫勉的事由,提出有针对性的要求,并明确其提交书面检查的时间。谈话诫勉应当填写《谈话诫勉记录表》。采用书面方式进行的,由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向诫勉对象发送《诫勉书》,同时抄送其所在二级党组织。诫勉对象要在收到《诫勉书》后十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自查情况和整改措施。

(四)督促整改。对领导干部实施诫勉后,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及其所在二级党组织要督促其整改。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诫勉六个月后,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对诫勉对象的改正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根据情节轻重,提出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常委会决定。

(五)备案存档。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要建立提醒、函询、诫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材料进行留存和相互报备,并将提醒、函询、诫勉情况作为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的重 要依据。

四、纪律要求

1.领导干部接受提醒、函询和诫勉时,必须认真对待、如实回答,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或回避问题;不得追查反映问题人员,更不得打击报复。对违反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组织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2.有关工作人员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3.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既要做到坚持原则、严肃纪律、落实从严要求,又要体现对干部的关心爱护,注重平时的教育 管理,促进干部健康成长。

五、其他

1.中层以下干部需要进行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参照本办法执行,一般由干部所在二级党组织实施,如有必要,校纪委、校党委组织部可直接实施。

2.本办法由校纪委商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以中大党纪字〔2007〕1号文件印发的《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3.本办法自2017年1月23日起施行。



中共中南大学委员会

2017年1月23日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 》(2017年7月1日修改)
下一条: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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