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切实发挥校纪委委员作用的实施意见》
(2017年8月11日第二十九次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发挥校纪委委员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纪委委员要坚持忠诚、干净、担当,既要牢记身份、充分履职,又要立足岗位、示范带头;既要深入一线,密切联系群众,又要严以律己,自觉接受监督,在促使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推进、向基层延伸实践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自觉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传达、贯彻中央和上级纪委以及学校党委的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带头执行学校党委、纪委的决议和决定。
第四条 参加学校纪委有关会议;对学校纪委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对专职纪检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
第五条 指导、监督联系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意识形态责任制、强化规则程序意识。加强党员干部党性党纪教育和勤政廉政教育,加强对班子成员行使权力的监督。及时向校纪委报告所发现的问题。
第六条 协助学校纪委做好执纪审查工作和党员申诉复核工作。
第七条 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重点、师生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以及制约纪检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进行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对策建议。
第八条 完成学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工作形式与要求
第九条 纪委委员通过参加会议、走访座谈、听取汇报、专项检查、专题调研、谈话提醒、宣传教育以及协助执纪审查等多种形式开展工作,履行职责。
第十条 纪委委员必须模范遵守党纪国法,依纪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对重大问题的答复和处理,必须经纪委全委会集体研究或经纪委主要领导同意,不得自行答复和处理;自觉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属于保密的事项和内容;妥善保管案件线索、调查和处理材料,不与无关人员谈及或泄露案件查处情况。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应经常主动向校纪委报告履行职责情况,每年就履职情况向校纪委作一次述职。
第四章 履职保障
第十二条 由学校纪委办公室负责日常联系、服务,协调纪委委员开展工作。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组织纪委委员参加学习和培训;为纪委委员订阅纪检监察类报刊资料;利用“清风中南”廉政微信号向纪委委员推送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每年召开纪委全委会不少于2 次,向纪委委员通报执纪审查情况,重要案件查办情况及时通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要工作部署、重要事项决策,事前充分听取纪委委员意见。
第十五条 安排纪委委员参加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现场检查、专项整治督查及其他反腐倡廉建设重要活动;参加相关二级单位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十六条 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向联系纪委委员汇报一次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情况。
第十七条 鼓励纪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主持或参与反腐倡廉建设课题研究。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二级党组织纪检委员、党支部纪检委员工作职责、工作形式和要求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切实做到强化意识、提升能力、深入一线、持续发力。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由学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