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责任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的关键一环。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离开党委的坚强领导,纪委的监督作用就难以发挥。没有纪委的监督,主体责任这个“牛鼻子”也就难以抓住。
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怕得罪人,对监督畏首畏尾,看到问题和没有看到一样,听到反映和没有听到一样,得过且过,监督缺位。有的纪检监察干部乐于从事其他业务,党风廉政建设反成了副业,种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有的纪委书记只想着与同级党委搞好关系,不主动向上级纪委汇报工作,甚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背后反映的其实是不愿监督、不敢负责。还有的纪检监察干部总是强调客观,动不动就说级别太低、权威不够、牵制过多,工作面广人少,抓不过来,要求提高级别、增加编制,把应承担的监督责任推得一干二净。负责任的人能把冷板凳坐热,不负责任的人能把热板凳坐冷。以现有的编制和人员,只要抓住重点,深入下去,干出成绩,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就一定能增加工作的权威。
纪委(纪检组)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主要责任就是六个字:监督执纪问责。发挥不了监督作用,履行不了监督责任,要纪委干什么?各级纪委要找准职责定位,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心任务,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纪委书记(纪检组长)不再分管其他业务,集中力量搞好党风廉政建设。要抓住突出问题,强化监督执纪,在执行纪律上敢于较真。要认真清理反映党员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提出处置意见,及时向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坚决惩治腐败。要加大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反党的纪律案件的查处力度。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举一反三。
没有问责,责任就落实不下去。党风廉政建设出了大问题,党委的主体责任不可推卸,纪委的监督责任也难辞其咎。要加强对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问题该发现没有发现就是失职,发现问题匿情不报、不处理就是渎职。党风廉政建设出了问题,特别是出了区域性、系统性问题,就要追究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纪检组长)的责任。
面对依然严峻复杂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形势,纪检监察干部要不断增强责任意识、使命意识,把监督责任牢牢扛在肩上,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